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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2/8/6 5:02:36发布65次查看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设立至今已有15年。在各地纷纷新设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背景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是终结还是继续、调整倍受关注。2017年,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文化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祁述裕团队对北京等4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估实证研究。研究发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仍有存在必要,但也面临社会效益不明显、扶持不精准、协同不充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此,建议在适当保留的基础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推进精准扶持、加强政策协同、改善政策服务。

谨慎取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当前,一些地区纷纷取消或缩减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快设立和扩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转基金”已成潮流,对此应谨慎对待,不能搞“一刀切”,而要按照资金与基金并重、补投结合的原则适当保留一定比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文化产业的本质属性看,文化产业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属性,强调社会效益优先,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和文化安全原则,适当保留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大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扶持仍很有必要。从文化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幼稚产业理论,我国文化产业尚属幼稚产业发展阶段和处于产业生命周期中的发展期,仍然需要财政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应保持稳定性,短期内不能全部取消。尤其对新兴文化产业业态,更应待其脱离幼稚期和成长期并做强做大后,再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逐步退出。从文化产业发展的区域性特征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效用以及文化产业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需求,在东部与中西部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存在较大差异,应因地施策、因区施策,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以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方式扶持的力度可以更大些,反之亦然。

突出社会效益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作为政府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实质是通过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来促进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必须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西方国家就普遍重视通过对文化“事业”的扶持,来实现国家的文化政策目标。当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使用上还存在“重产业轻事业”“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受助比例偏低、国有大中型文化企业受助比例偏高、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受助比例偏低、绩效评估指标设置社会效益指标偏少,等等。为此,建议:
一是突出社会效益的政策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作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资金投放原则和绩效评估标准。改进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估,在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标准和评审标准上适当淡化经济效益指标,强化维护市场竞争、带动社会就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等社会效益指标。
二是强化公共产品功能。凡是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域,专项资金要尽量不介入,反之,市场主体不愿参与、正外部性较强的领域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公共服务和产品的生产提供,原创性的内容和作品的创作生产、创意设计、人才培训等等,专项资金要加大投入。

推进精准扶持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着眼不同企业(项目)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需求,按照精准扶持的思路,推进动态化、间接化、多元化、市场化扶持,满足企业多元多样资金需求,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变静态扶持为动态扶持。当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普遍按财务周期固定静态投放,与文化产业项目周期及动态需求存在不匹配。调研中,有许多调查对象就提出:“一期资金只能解决一定阶段的问题,需要针对项目的长期性予以跟踪扶持”“对项目的年度资金支持,应该有个延续性。如果能连续补助两年,效果会更好”“由于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期较长,收益期较长,且确保社会效益放首位,建议项目扶持时间调整为3年。应针对受助项目的动态需求实行动态扶持。比如,综合采用按财务年度投入与按项目周期投入结合、一次性拨款与按项目进度拨款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周期比较长的创作类项目予以扶持。
二是变直接扶持为间接扶持。调研发现,企业特别希望政府加大对文化产业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活动以及文化产业研发、消费等环节等扶持。在继续直接扶持的基础上,专项资金应以间接扶持方式,加大对有关宣传推介平台建设、园区及市场环境优化、促进文化消费等领域和环节的扶持。比如,可借鉴北京市打造惠民文化消费季和文惠卡等平台经验,采取对文化消费进行财政补贴的方式,以文化消费拉动文化生产。
三是变单一扶持为多元扶持。调研发现,企业普遍希望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给予多元扶持。法国在创作环节通过补贴和奖励实现对作者等创作人才的扶持,以及针对电影制片人的贷款等扶持措施就体现了多元扶持的特点。应针对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小、资产轻、融资难的问题,搭建“投、保、担、贷、孵、融”的多功能、一体化的文化投融资服务体系。针对项目产业链条的不同环节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项目补助与基金投资相结合等多元方式予以扶持。对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和处于原创研发环节的项目,采取孵化基金、知识产权融资补贴、人才资金以及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扶持;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和处于成品及推广阶段的项目,采取信用担保、融资担保、贷款贴息或投资引导基金注资等方式,帮助企业和项目获得银行信贷以及金融机构投融资支持;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或项目,采取扶持上市、风险投资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予以扶持。
四是变行政化扶持为市场化扶持。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官方、半官方或市场化的基金,采取市场化分配方式来扶持文化产业。在保证必要的项目补贴、奖励资金等基础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按照“由补改投”“资金改基金”的思路,加快向产业投资基金转变,并推动市场化、商业化扶持。

加强政策协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将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等政策捆绑打包使用,满足行业多元需求,放大政策体系效应。比如,韩国对创新文化产业的扶持,除专项基金、财政奖励及财政预算拨款等财政政策外,还综合运用公司所得税、不动产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综合土地税等税收优惠措施。
评估发现,专项资金政策与本地区其他产业政策的协调性指标上的得分,北京、东莞明显低于河南、贵州。北京、东莞等地区文化产业企业或项目对政策的需求已逐步由资金扶持转向到税收、金融、土地、市场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转移。这就需要把握这一变化。
一是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在政策制定上注意与税收、金融、土地、市场管理、版权保护、人才培养、文化产品流通、制定文化产业标准、政府采购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政策加强协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满足企业多方需求。
二是组合运用政策工具。在资金使用上要加强与税收、金融以及行政管理等手段或工具的组合运用。比如,对电影产业的创作生产前期,专项资金通过政策性资金投入缓解企业或项目资金困难;对电影产业的创作生产中期,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贷款担保、融资担保、风投担保或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等形式,引导、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参与投资;对电影产业终端环节,专项资金应协调其他产业政策,采取发放文化消费券、实施文化消费补贴、支持院线建设、降低院线经营成本等各类政策,以促进电影营销推广、完善消费环境、拉动电影消费。

改善政策服务
政策服务质量是影响政策绩效的重要因素。评估发现,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服务程序的简易性、享受专项资金的目标群体对政策的知晓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的开展程度等三级指标的得分,有3个省市普遍均低于平均值,成为降低专项资金政策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此建议:
一是改进立项审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手续繁琐、审批科学性不高等问题,一直饱受文化企业诟病。应借鉴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设立评审团负责项目评审,英国建立从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到63个非政府公共文化管理机构再到下属行业性委员会的完整的绩效评估体系,日本酷日本基金依托“海外需求开拓委员会”及专业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等经验,改进和规范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和审批。
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继续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开展独立的第三方绩效评估,加强对专项资金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尤其要简化申请程序,压缩申请、审批时限,精简申报材料,提高申报受理审批效率,确保立项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四是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和资金的预算、分配、管理使用公开透明。
[1]刘元发:《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财政部科研所博士论文,2014年,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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